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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总会管理团队是分组的吗_夜总会管理

tamoadmin 2024-09-01 人已围观

简介1.我国法律法规对夜总会中的有偿陪侍的客人如何处理?2.管理简称叫什么3.公共场所的《场所管理条例》做个高层首先得有你自己的管理思路和方式!各个环节、你得懂得抓重点、找中心。手里握着各个部门的主要人员,你得多跟人沟通,但要注意沟通技巧。咱们做的公关能力很重要,另外需要提醒一点的就是,这个位置不是所有人都能够做的!你得在全场60%以上人员心中树立好形象和好感,赢点他们的赞赏。我是做露面经理的,这些是

1.我国法律法规对夜总会中的有偿陪侍的客人如何处理?

2.管理简称叫什么

3.公共场所的《场所管理条例》

夜总会管理团队是分组的吗_夜总会管理

做个高层首先得有你自己的管理思路和方式!

各个环节、你得懂得抓重点、找中心。手里握着各个部门的主要人员,你得多跟人沟通,但要注意沟通技巧。

咱们做的公关能力很重要,另外需要提醒一点的就是,这个位置不是所有人都能够做的!你得在全场60%以上人员心中树立好形象和好感,赢点他们的赞赏。我是做露面经理的,这些是我的一些简单经验,仅供参考!

有什么不明白的你继续追问吧!

我国法律法规对夜总会中的有偿陪侍的客人如何处理?

总经理 :管辖公关部副总\\服务部副总\\主管\\财务主管

公关部副总:管辖大堂经理(妈米)\\领位主管\\DJ二部主管(**)\\营销部\\人事部

服务部副总:管辖保安部\\经理(或主管)\\保洁部\\工程部

经理(或主管):服务生、点歌少爷、点歌公主

主管 :

财务主管 :会计\\出纳\\审核\\收银\\购部\\库管

如果可以,可以给你各部门规章\\流程\\制度

群号码:3082818 济南蓝黛国际商务

蓝黛:主要从事提供国内的业管理服务

管理简称叫什么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根据《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第四十三条 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共场所的《场所管理条例》

管理没有简称!

指夜晚时、休闲、放松的场所,包括酒吧、、歌舞厅、夜总会、、等。此类场所为客人提供酒水、食品、空间、设施设备等,以满足客人吃、喝、玩、乐、放松等需求。多存在于城市和城镇中。

行业术语:

少爷--源于台湾称呼,指在中专门靠拿小费在包房服务的资深男服务生。

客务专员--也叫DJ **,指在根据客人需要,在包房内为客人点歌的资深女服务员。

公主--指在中专门靠拿小费在包房服务的资深女服务员。

壹打--通常指壹打啤酒,有12支。(半打有6支)

IP=1安士(30 ml左右)。

醒目--醒目是形容服务员做事够不够聪明、灵活、应变能力技巧的口头语。

飞单--指服务员私自偷卖公司酒水、食品、饮品等一切物品,不通过收银、把现金私有的行为。

窜房--指服务员在工作中,在看所属区域(包房)的同时,没经管理人员同意,又去另一间包房服务私拿小费的行为。

HIGH房--指在中专门为跳舞者播放DISCO音乐的包房。

HIGH客--指在中常来HIGH跳舞的客人。

客务经理--指在里为订房和管理DJ、服务员的管理人员。

黄单--指在场所内主管部门或人员为违纪服务人员开出的罚款单据。

ORDER单--又叫酒水单或手写单,指服务员为客人所点酒水或食品而使用的单据。

打白板--指服务生为客人服务,客人走后没打赏小费的现象。

内保、外保--统一称之为保安。前者是指场所内部为保护场所、客人财产,人身安全而聘请的保安人员;后者指当地保安公司(派出所)为场所安排的保安人员。

冰杯-指装满冰粒的杯子。

混饮--指酒水同其它饮料或冰粒的混合调配喝法。

净饮--指酒水不添加任何饮料,仅仅饮纯的酒水的饮法。

查场--又叫查牌,指警察为配合"黄、毒、赌"现象的清查而对场所做出的行动。

督察--即监督、察看,指在专门负责监督、察看场地一切运作事务而设的特种管理人员。

灯头--又叫营销。专指在DISCO、HIGH场对拉客订座人员的称呼。

HIGH神--指习惯到DISCO疯狂跳舞的特殊客人。他们一般请专业DJ师打碟或自带碟机打碟,自带毛巾、休闲短裤,可以玩一两天的客人。

已经2006年1月18日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场所的管理,保障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场所或者在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罪,制作、贩卖、传播*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罪,强制、侮辱妇女罪,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场所。

第七条 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场所,应当符合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设立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根据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场所内的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秽、、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

(三)制作、贩卖、传播*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歌舞场所应当按照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歌舞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歌舞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 游艺场所不得设置具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 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歌舞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日外,游艺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 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 场所提供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 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 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场所。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 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五条 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 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 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 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由县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 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因擅自从事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场所或者担任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 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院发布的《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