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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格式怎么调_章程格式

tamoadmin 2024-08-15 人已围观

简介1.多人有限公司章程2.公司章程修正案注意事项3.幼儿园董事会章程4.集体所有制企业组织章程5.章程修正案怎么填写6.新注册公司应该怎样正确写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章程分两种:1.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即公司股东只有一个人。2.多人有限公司章程,即公司股东为两人及两人以上。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模板中为X字的部分是可以被替换掉的,请按照您公司注册时的实际情况填写,其他位置信息保留即可XX有限公司章程第一

1.多人有限公司章程

2.公司章程修正案注意事项

3.幼儿园董事会章程

4.集体所有制企业组织章程

5.章程修正案怎么填写

6.新注册公司应该怎样正确写公司章程?

章程格式怎么调_章程格式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章程分两种:

1.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即公司股东只有一个人。

2.多人有限公司章程,即公司股东为两人及两人以上。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模板中为X字的部分是可以被替换掉的,请按照您公司注册时的实际情况填写,其他位置信息保留即可

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 所:XX省XX市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时实际缴付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XX XX元 X年X月X日 货币 XX元 X年X月X日 货币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做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的决定,应当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指定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定连任。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 审定公司的经营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指定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定连任。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和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指定产生,任期届满,可连定连任。

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权利:

(一) 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二)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决议解散;

(四) 依法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多人有限公司章程

东乌珠穆沁旗阿木古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和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公司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东乌珠穆沁旗阿木古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锡盟东乌旗五区阿沁街

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 实收资本:10万元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煤矿机械设备及配件销售;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自2006年03月06日至2011年11月03日止。

第七条 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认缴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公司股东及出资方式、公司的注册资本、权利、义务

第九条 公司出资人为公司的股东。

本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9.5万元 9.5万元 95% 货币 2010年12月18日

0.5万元 0.5万元 5% 货币 2010年12月18日

合计 10万元 10万元 100% 货币 2010年12月18日

第十条 公司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或者被选举为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三)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优先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

(六)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八)公司解散时,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剩余的财产;

(九)有权参与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交纳所有认购的出资;

(二)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三)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发现其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四)依法转让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的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由股东会表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 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三章 公司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或聘任和更换公司经理,决定有关经理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 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同等表决权下,如发生争议,由执行董事作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等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三分之二经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材料予以保存。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为张维山,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产生办法如下:由全体股东决议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另行决议。

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根据经理(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为张维山,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经理对股东会负责,由执行董事兼任。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为张伟,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可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议,并对股东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者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法律、行政法规,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或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行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防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股东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股东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或未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将财务会计报告在做出后十五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按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三)、股东按出资比例分红。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分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公积金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时,公司应当在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抵限额。

第六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

第四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请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四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及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任何违反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予以追究。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修改。

股东签字:

2010年12月18日

公司章程修正案注意事项

多人有限公司章程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章程,章程是一个组织进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规则。那么章程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多人有限公司章程,欢迎阅读与收藏。

多人有限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具体填写)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 个,分别是:

 1、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2、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注:股东人数应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可续写)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选择性条款:若为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请选择下述第9条:)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在 年 月 日前缴足。

 2、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在 年 月 日前缴足。(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公司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才需在章程中记载此款,若全部以货币出资,则无需加注此款。)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已在 年 月 日前缴足。

 2、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已在 年 月 日前缴足。

 (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公司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才需在章程中记载此款,若全部以货币出资,则无需加注此款。)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八)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出质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在三个月(注:具体时间可自行约定)内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支付相当于未缴出资20%(注:具体数据可自行约定)的违约金。

 2、股东承诺出资期满后三个月(注:具体时间可自行约定)内仍未出资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0元(注:具体数据可自行约定)转让未出资部分的认缴出资额。

 (注:股东还可自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其他形式。)

 (五)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其他事项的决议需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股东或者受该项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比例/每个股东一票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XX月份召开(注:定期会议召开月份由公司股东会自行决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注:若股东出资额相同,请写出一个具体股东姓名作为召集人)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聘用产生。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请选择以下第20至22条)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聘用产生(注:产生方式应与第19条执行董事的一致)。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请选择以下第20至22条)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用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选择性条款:若不属于以上情况,请选择以下第20至22条)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聘用产生。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若不设监事会,请参照以下23-24条,若设监事会,请参照《多人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章程范本》中有关监事会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通知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通知: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

 (二)股东或者股东委托公司对股权转让事项予以通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知可用以下方式:

 1、前条第(一)项情形可以用口头通知方式。若口头通知方式未能通知全体股东的,必须用书面通知方式。

 2、用书面直接送达方式。由被通知股东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用挂号邮寄或EMS快递方式。邮寄地址为章程中记录的股东通信地址,自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后视为送达。

 4、其他方式: (注:若没有其他方式请删除该点)。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注:若为变更或备案制订的新章程,落款改为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多人有限公司章程 篇2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玉溪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股东决议通过,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公司股东名录:

 认缴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合计

 第六条公司成立以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表决权;

 (二)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停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暗器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期股权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股东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现任执行董事:XXX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兼任。现任经理:XXX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现任监事:XXX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题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现任法定代表人:XXX

 第二十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线(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除外)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第三十条公司依前条(一)、(二)、(四)、(五)项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一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者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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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董事会章程

公司章程修正案注意事项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章程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章程是一个党派组织、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为保证其组织活动的正常运行,系统阐明自己的性质、宗旨、任务以及规定成员的条件、权利、义务、纪律及组织结构、活动规则,要求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一种规则性文书。那么章程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注意事项,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

 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6、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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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企业组织章程

幼儿园董事会章程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章程,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那么章程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我整理的幼儿园董事会章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暂行规定》的规定,由谢忠焕投资兴建举办xx县xx街道邢庄幼儿园董事会。

 第二章组织

 第二条本幼儿园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幼儿园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董事会由4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3名。

 第四条每届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由承办方产生。首届董事会由承办方出资人推荐,以后每届董事会按照董事会章程推选。新增董事由董事会推荐,提交董事会认可,由董事长聘任。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便在董事会工作时,有关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章职权

 第六条幼儿园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与解聘执行园长。

 2、审定幼儿园发展规划。

 3、决定幼儿园经营和方案,包括经费等筹集方案。

 4、审议幼儿园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决定幼儿园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待遇标准。

 6、拟订幼儿园解散、终止的方案。

 7、管理幼儿园的资金与基金。

 8、聘任或解聘幼儿园财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9、决定幼儿园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改幼儿园的组织章程。

 11、审议幼儿园办学质量和园长、教职工的考核奖励。

 12、决定幼儿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丈件。

 4、本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八条董事会每学年召开二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审议董事会的`工作,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如投票结果为赞成票与反对票均等,则由董事长决定。

 第十条董事会须对议事进程和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议表决中曾表明异议的董事,有权要求该会议记录中作出其在表决过程中表明异议的记载。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幼儿园利益,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本章程由xx县xx街道邢庄幼儿园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园董事会议事规则依据本章程制定。

 第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董事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xx县xx街道邢庄幼儿园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章程修正案怎么填写

集体所有制企业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设立宗旨(注:企业自行制订);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第二章名称和住所;第三条企业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经济性质;第五条本企业经济性质为;第四章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第六条本企业注册资金万元;(注:企业取分期缴付注册资金的,企业设立时,投;第五章经营范围;第七条本企业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组 织 章 程

 (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宗旨(注:企业自行制订)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企业名称: 第四条 住 所:

 第三章 经济性质

 第五条 本企业经济性质为 。

 第四章 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第六条 本企业注册资金 万元。由 (主办单位名称)拔款。 投资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注:企业取分期缴付注册资金的,企业设立时,投资者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投资者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性企业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第五章 经营范围

 第七条 本企业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第九条 生产经营机构(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制定本条) 第十条 各部门职权:(注: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制定本条)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企业设厂长(经理)一人,副厂长(经理) 人,厂长(经理)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由(任免单位全称)任免。(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企业主管部门招聘)

 第十二条 本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厂长(经理)职权:(注:以下条款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依照法律和各级的规定,决定或报请审查批准本企业的各项; 2、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决策和生产指挥权; 3、决定本企业行政机构设置;

 4、提请企业主管部门任免或聘任副厂(副经理)级领导干部; 5、任免或聘任、解聘本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

 6、提出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

 会审查同意;提出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7、奖惩职工及领导干部。

 第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第十四条 认真搞好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制度,加强财务纪律。(注:以下条款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的物价标准。 2、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组织好专项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照章缴纳各种税款。

 第十六条 税后利润分配形式:税后利润 %作为发展基金; % 作为职工基金; %作为职工奖励基金(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九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注:以下条款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用工制度:

 解聘、辞退职工应提前30天通知被解聘人;请求解聘、自动辞职的职工也应提前30天通知厂长(经理),待厂长(经理)做出决定后,再办理解聘或辞职手续。

 2、工资制度:

 3、劳动保险制度: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当本章程不适合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不适合本企业发展时,可以进行修改。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

 第十九条 由于各种原因使企业终止经营时,由(主办单位名称)或企业清算组织制定清算方案,负责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清算结束后,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企业主办单位名称)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主办单位(盖章)

 签署意见(同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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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注册公司应该怎样正确写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修正案格式

_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第_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第__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件复印件,《证明》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股东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四)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六)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修改公司章程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由公司股东、董事或监事向股东会提议修改公司章程,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二)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六)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记事项,须有公司法人签章方可完成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章程应载明的事项有: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其主要内容由法律规定,是法定记载事项。公司章程的记载应当符合法定格式和要求。

公司章程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其主要内容由法律规定,是法定记载事项。公司章程的记载应当符合法定格式和要求。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八项内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是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和市场主体的标志,是法人的名称。公司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都必须有住所。载明公司的名称和住所,是标识公司、确认其权利义务归属的依据。

2.公司经营范围

这是指公司从事的行业、经营的项目的种类。在法律上又称为公司的行为能力。经营范围要依法经过登记,有些还需要依法经过审批。载明公司经营范围是明确公司开展业务活动的界限,便于监督管理,也便于经营管理人员执行。

3.公司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指以货币表示的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总和。公司章程中应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数额。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自然人股东应载明姓名,法人股东应载明名称。这样是为了表明哪些是本公司投资者。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问

出资方式是指出资的种类,不论股东是以货币、实物还是无形财产作为出资,都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出资额是指各类出资的价值金额,应当以货币表示。出资时间是指股东出资的年月日,在股东分期缴付出资的情况下,股东应当将各期出资的时间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6.公司的主要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主要机构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等。这些机构要依法设置。具体的产生办法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同时,这些机构的职权、议事程序和规则,也应依法在公司章程中做出具体规定。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也就是公司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时,由法律规定代表其做出法人意思表示的人。法定代表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按照本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章程规定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公司经理。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是约束公司行为及规范公司股东相互关系的重要文件。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以会议形式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除了本条以列举方式规定章程应载明事项外,股东会会议还可以规定其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一般认为,法定的章程载明事项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由股东会会议另行决定记载的事项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按照法律规定的事项记载完成以后,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