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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监察局_矿山安全
tamoadmin 2024-08-23 人已围观
简介1.矿山六大系统包括什么系统2.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知识点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内容4.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矿山安全生产措施是要重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加大安全隐患的查处力度,防范各类事故发生、要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等。1、要重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抓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是保障广大职工根本利益的具体措施,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安全生产事关大局,一定要把此项工作
1.矿山六大系统包括什么系统
2.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知识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内容
4.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
矿山安全生产措施是要重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加大安全隐患的查处力度,防范各类事故发生、要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等。
1、要重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
抓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是保障广大职工根本利益的具体措施,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安全生产事关大局,一定要把此项工作摆到重要意识日程,企业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积极研究、探索和用先进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环境,狠抓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
2、加大安全隐患的查处力度,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工作一定要经常化,因为安全生产是一个动态过程,并不代表今天检查了以后就不会出现隐患了。要认真落实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检查是落实责任、发现隐患、规范管理和减少三违的有效手段。切忌走马观花、敷衍了事和形式主义。要把检查与整改、检查与责任有机结合起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不迁就、不护短,及时处理认真整改,使工作落到实处,有实效。
3、要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加大对人员和经费的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硬件设施,重视和充实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不断档、不空位。正确认识安全生产和企业发展的关系。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用于添加安全设备、隐患整改、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如下:
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要进行施工安全、消防知识的教育和考核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职工,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参加施工。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4、施工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不许私自用火,严禁酒后操作。
5、穿拖鞋、高跟鞋、赤脚或赤膊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矿山六大系统包括什么系统
近年来,矿山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一大社会焦点问题,提高矿山 安全知识 工作刻不容缓。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矿山安全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矿山安全知识1-20
1、什么是 安全生产 ?
答: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2、什么是劳动保护?
答: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取组织 措施 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工作时间与休制度。
3、什么是职业安全?
答:职业安全是指人们进行生产过程中没有人员伤亡、职业病、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发生的状态,是一种带有特定含义和范畴的?安全?。
4、什么是安全生产方针?
答: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又称劳动保护方针,在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在1987年全国劳动检查会议上又进一步规定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一直沿用至今。
5、什么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答: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6、什么叫轻伤?
答: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7、什么叫重伤?
答: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规范、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失能损失超过105个工作日。
8、什么是职业病?
答:职业病是职业危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和时间超过一定限度,导致人体功能性与器质理改变,从而出现的相应的临床症状,这类疾病称为职业病。
9、什么叫责任事故?
答:是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10、什么叫非责任事故?
答: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故。
11、什么叫破坏事故?
答:是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12、什么叫暂时性失能伤害?
答:暂时性失能伤害是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的伤害。
13、什么叫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
答:永久性失能伤害是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4、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能否按工伤事故处理?
答: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部门的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处理。
15、什么叫直接经济损失?
答: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破坏财产的价值。
16、什么叫间接经济损失?
答: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 其它 损失的价值。
17、有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用什么电气设
答:防爆型电气设备。
18、工矿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是指?
答: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
19、什么叫安全生产?五同时?
答:在、布置、检查、 总结 、评比生产的同时必须同时、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20、对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是指什么?
答: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 教育 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矿山安全知识21-4021、企业职工安全上要做到哪几条?
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烟火区吸烟动火,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警告、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
22、生产用三相电压是多少伏?安全电压是指几伏电压?
答:三相电压是380伏,按国家标准规定,安全电压是指42伏、36伏、24伏、12伏、6伏,特别潮湿和容器内施工应使用12伏。?
23、我国目前的安全管理体制是什么?
答: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
24、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急原则是?
答: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迅速 报告 有关部门。
25、安全生产主要体现在生产过程中哪两个方面?
答:人身安全,设备安全。
26、使用移动电器设备应配备哪些保护措施?
答:1:1隔离变压器或触电保护器。
27、起重设备的三大安全构件是指?
答:吊钩、钢丝绳、制动器。
28、班组安全检查的三个有效时间形式是?
答:班前查、班中查、班后查。
29、各类安全生产制度的核心是?
答:安全生产责任制。
30、发现和消除不安全因素的重要环节是什么?
答:安全检查。
31、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是谁?
答:法定代表人。
32、安全色规定哪几种颜色,各代表什么?
答:红:禁止、停止;蓝:指令;黄:警告;绿:安全。
33、电气事故包括?
答:电流伤害事故、电磁场伤害事故、雷电事故、静电事故、电路故障事故。
34、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什么教育?
答:应按规定通过 安全教育 ,包括厂部、车间、班组,并经考试合格后才可上岗。
35、从事特种行业人员上岗前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就能上岗吗?
答: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
36、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几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几年以上几年以下有期徒刑?
答: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7、爆破工在什么情况下有权拒绝放炮?
答: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爆破工有权拒绝放炮:
(1)支架、充填(或放顶)、高(或剥段高)、炮眼布置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有冒顶(或边坡滑落)的危险。
(2)瓦斯超限。
(3)工作面有透水后瓦斯突出征兆,或炮眼内温度异常。
(4)电缆或其它设备未加保护。
(5)未设警戒。
38、为什么入井要佩带完好的矿灯?
答:矿灯是入井人员的眼睛,每个入井人员多要佩带一盏完好的矿灯,否则不准入井。
检查矿灯(1)电池灯盒子是否破裂或有漏液现象;(2)灯头有没有破损,灯圈是否松动,灯头玻璃是否破裂;(3)灯线是否破损折断,灯线和灯头及电池盒字的联接是否牢固
,接线是否完好;(4)灯锁的闭锁是否可靠,是否松动失效;(5)灯光亮度如何;(6)灯头开关是否灵敏可靠。
发现有上述问题的矿灯,要立即更换,否则不仅起不到井下照明作用作用,影响作业,甚至由此而造成重大事故。
领灯后经检查完好就应带好,不要提在手里、背在肩上,不准带备用灯泡,在井下绝对禁止打开矿灯电池盒或打开灯头,下班后要马上将灯交回,立即上架充电或检修备用,不准将灯带回做它用或锁在更衣箱内。
39、怎样扑救气体火灾?
答:扑救气体火灾,通常不要匆忙灭火,而是应先设法关闭阀门,切断气源。只要气体停止向外泄漏,火会自行熄灭。如阀门已经损坏,一时难已切断气源,则宁可让火焰继续燃烧,同时设法取其它切断气源的措施,切不可仓促灭火,以免引起爆炸。扑灭气体火灾最有效的灭火剂是干粉。
40、电梯为何要检验?间隔多少时间应该检验?
答:做好电梯检验工作是预防事故,保障人身、设备安全的重要措施。电梯安全定期监督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矿山安全知识41-6041、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有何规定
答:特种作业人犀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42、我国法定的职业病共分几类?有几种?
答:共分9类,有99种。
43、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劳动者都不得录用不满多少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劳动
答:未满16周岁。
44、建筑工人安全三个宝是什么?
答: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45、全国总工会颁发了哪三个劳动保护条例?
答:一九九九年全国总工会重新颁发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46、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咀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什么职责?
答:应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取紧急措施,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47、国家对矿山产尘作业点的防尘是怎样规定的?
答:国家规定:矿山各产尘作业点,必须取密闭除尘;喷雾洒水、湿式作业等综合防尘措施,空气含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产尘作业点的人员都必须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尘护具。
48、爆破时,何时设爆破警戒?如何设?
答:依据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爆破工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人内?的标志牌。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牌。煤矿在爆破空气冲击波危险范围外的回风巷道设置岗哨,必须经矿山总工程师批准。岗哨应配带自救器。?
49、《矿山安全法》的执法主体是哪个机关?
答:《矿山安全法》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50、矿山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哪些权利?
答:有权对危害职工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参加民主管理,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依法享受劳动 保险 。
51、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答: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1)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2)各职能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各工种、岗位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52、《矿山安全法》对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有什么规定?违反规定如何处罚?
答:《矿山安全法》第26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根据《矿山安全法》第40条规定:?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决定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53、安全教育与培训应达到哪些要求?
答:对不同职务和职责的接受教育、培训的人员,在教育、培训结束后应使他们达到如下要求:
(1)矿山行政领导和技术负责人:
1)懂得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规例的具体规定及制定的依据;
2)能制定和审查灾害预防处理和实施措施,能正确组织、指挥抢救事故;
3)具有检查、处理事故隐患、分析安全情况和提高改善安全措施的能力。
(2)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全监督人员:
1)能依据安全规程指挥生产和编制审查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2)会检查判断事故预兆、排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后能取应急措施,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
(3)班组长和特种作业人员:
1)熟悉本工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2)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
3)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练地使用和排除故障。
(4)招用的新工人、调换工作和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
1)懂得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2)熟悉操作规程的规定;
3)会熟悉地使用和操作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并能排除故障;
4)懂得本岗位作业可能出现的事故隐患,并能排除;
5)新招用的工人要经现场实习,考试合格方能上岗作业。
54、关于向矿山企业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方面,国家有哪些规定?违反规定如何处罚?
答:根据《矿山安全法》第28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55、矿山企业应向工人发放哪些劳动防护用品?
答:矿山企业应向工人发放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鞋、防护靴、防护服、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56、矿山企业如何对待在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
答:根据《矿山安全法》第38条规定:?矿山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57、向保险公司投保的矿山职工,在矿山事故中死亡或致残在领取保险金后还能否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答:在矿山事故中死亡或者致残的职工,如果已投保了人身保险,或者矿山企业已为其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除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外,仍可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58、常用的灭火机有哪几种?
答:酸碱、泡沫、干粉、二氧化碳、1211。
59、灭火的基本 方法 有哪几种?
答:冷却法、隔离法、窒息法、抑制法。
60、油类发生火灾用什么灭火机扑救?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知识点
矿山六大系统包括什么系统如下:
矿山六大系统是指矿山生产系统、矿山安全系统、矿山环保系统、矿山应急救援系统、矿山信息管理系统和矿山生产技术系统。
矿山生产系统是整个矿山的核心,它包括矿山的矿、选矿、运输、供水和供电等主要生产环节。这个系统的目标是实现矿山的正常生产和高效运转,提高矿山的产量和经济效益。
矿山安全系统是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它包括安全监测、安全培训、安全防护等多个方面。这个系统的目标是保障矿山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矿山环保系统是实现矿山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它包括废水处理、废气治理、废渣利用等环节。这个系统的目标是保护环境,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实现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矿山应急救援系统是应对矿山突发的重要措施,它包括应急预案、应急组织、应急救援等多个方面。这个系统的目标是快速响应和处理矿山突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矿山信息管理系统是实现矿山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它包括生产管理、安全管理、经营管理等多个方面。这个系统的目标是提高矿山的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实现矿山的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
矿山生产技术系统是支持矿山生产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平台,它包括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技术应用等多个方面。这个系统的目标是推动技术创新和进步,提高矿山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增强矿业的竞争力。
总之,矿山六大系统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的有机整体,它们协同作用,保障矿山的正常生产和高效运转,实现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
(4)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5)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
(7)及时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8)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二)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和企业内部监督,法律通过授权职代会、职工和工会的监督来形成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内部管理机制。
1.职代会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下列情况,接受民主监督:
(1)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
(2)企业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3)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及其实施情况;
(4)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的处理情况;
(5)重大事故处理情况;
(6)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事项。
2.职工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2)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3)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工会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矿山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三)安全培训
1.全员培训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2)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3)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
(5)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6)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3.矿长培训
《矿山安全法》要求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对矿长安全资格的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
(2)矿山安全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4)矿山事故处理能力;
(5)安全生产业绩。
(四)未成年人和女工的保护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五)矿山事故防范和救护
《矿山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第三十一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1996年10月30日院颁布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长或者有关主管人员;矿长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矿山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矿山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伤亡事故,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在消除现场危险,取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1)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2)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3)职工的安全培训;
(4)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三章 矿山开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开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 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 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三)供电系统;
(四)提升、运输系统;
(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 矿山开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或者毁坏。
第十五条 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在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取预防措施。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 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撒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二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三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拖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
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矿山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九条 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第四十一条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整体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矿山开的安全保障规定: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取预防措施。
扩展资料《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指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安全执法,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
切实抓好煤矿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该《建议》还指出:“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我国土地、淡水、能源、矿产和环境状况对经济发展已构成严重制约。
要把节约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环境相协调。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切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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