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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管理_生活垃圾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推动全民参与

tamoadmin 2024-08-16 人已围观

简介1.平常生活中垃圾要怎么处理?2.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3.生活垃圾分类存在的主要问题4.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5.怎样清理生活垃圾6.生活垃圾危害及处理方法7.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1.平常生活中垃圾要怎么处理?

2.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

3.生活垃圾分类存在的主要问题

4.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5.怎样清理生活垃圾

6.生活垃圾危害及处理方法

7.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生活垃圾管理_生活垃圾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推动全民参与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将生活垃圾按照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处理的要求进行分类。

法律、法规对建筑废物、餐厨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减量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县(市、区) 人民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主导、属地管理、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第五条 市人民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协调机制,统筹生活垃圾的减量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与人员配置。

县(市、区)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市人民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落实等工作,指导将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动员和督促村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投放工作。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主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考核监督等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减量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由市人民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逐步建立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的科技创新,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等手段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再生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化水平。第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意识。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的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引导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商场、集贸市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等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取多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的宣传教育。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可以通过多种奖励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活动。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第十一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年度建设,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和分拣中心。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布局再生回收网点。第十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便民、环保、经济、高效等原则,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备案。

平常生活中垃圾要怎么处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第五条 市、区人民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第八条 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第十条 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区人民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 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三条 区人民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第十六条 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

1、回收利用:把可回收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开放置,回收垃圾主要包括金属,纸张,和塑料制品等。可回收的塑料制品被送往工厂,用它们作原料,生产装牛奶,果汁,洗涤剂,汽车机油等的塑料瓶,而纸制品则被用来制成纸箱。

2、卫生填埋法:卫生填埋法是国内外应用广泛的垃圾处理方法,此方法处理量大,方便易行,但填埋场占用大量的土地,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落后,大多用简易填埋法,其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对地下水和地表水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

3、垃圾焚烧:焚烧法是将垃圾中的可燃成分在高温条件下经过燃烧反应,可燃成分充分氧化,最终成为无害稳定的灰渣。焚烧法一般可使垃圾大幅度减容,大大减少了占地并能回收热能用于生活取暖和发电。

4、堆肥:堆肥是使垃圾中的有机质在微生物的作用下进行生物化学反应,最后形成腐殖质,可作肥料或土壤改良剂。

我们日常的生活垃圾应该是这样处理的。一,做到垃圾分类在我们直接产生的生活垃圾应该做到可以回收的要求另类投放,如塑料制品,玻璃制品,一些金属材料制作的物品等。其次是生活中产生的食品垃圾,

如蔬菜的根茎叶等,直接投入可降解的垃圾桶内。二,垃圾的最终处理有很多可降解的垃圾都是进行土壤填埋,让微生物通过逐步的分解来消耗这些生活垃圾。三,垃圾热处理这些垃圾包括有机物和一些纤维丝组成的物品,例如植物材料做成的家具以及其他日用品。可以通过燃烧来获得热能转换,再生成为电能。

生活垃圾分类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

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工作,遵循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第五条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目标,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七条 经贸信息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有害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依法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反馈结果。第二章 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第十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为三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化利用的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弃织物、废弃电子产品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应当专门处置的废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废弃物。

鼓励有处理条件的住宅区等场所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可以纳入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系统进行收运和处理。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在充分征求意见、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信息、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驻深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本单位为责任人;

(二)住宅区,全体业主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业主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责任人;

(四)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

(二)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和地点;

(三)对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报送数据;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体育馆、公园、**院、音乐厅、图书馆、机场、客运站、地铁、火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市政路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学校,医院等,应当回收产生的废灯管并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处理。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生活垃圾分类存在的主要问题:过去部分居民垃圾分类意识尚未形成,个别居民还存在抵触情绪;管理不到位,居民投放垃圾没有相应的监督措施;有些居民垃圾分类认知不足;垃圾分类处理执行不持久。

一:过去部分居民垃圾分类意识尚未形成,个别居民还存在抵触情绪。

很多居民认为,垃圾没有必要分类投放,过去那么多年把垃圾统一投放到垃圾桶,没必要改变惯。由于目前不少家庭的垃圾投放由老年人承担,他们的抵触情绪影响了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整体效果。

二:管理不到位,居民投放垃圾没有相应的监督措施。

虽然现在可以做到社区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但却无法实现24小时无缝监管,一些居民抱有侥幸心理,干脆避开社区工作人员执勤时间点去投放垃圾。

三:有些居民垃圾分类认知不足。

有些居民很认真地对垃圾进行分类,并按照标识来投放,但在实际分类中还是存在一些错误,有些生活垃圾分错了类。这类错误并不属于执行上的偏差,而属于认知上的不足。

四:垃圾分类处理执行不持久。

大部分居民在垃圾分类处理初期热情高涨,每天认真分类、投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部分居民又恢复了原有的垃圾投放习惯。他们认为虽然垃圾分类回收对的充分利用及环境保护确实有着重要意义,但却费时费力,难以坚持。

怎样清理生活垃圾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国家标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生活垃圾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本市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化、无害化。第四条 市人民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本区县(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因地制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动员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等工作。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管理事务性工作由其所属的环境卫生事务机构负责。

发展改革、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科技、经济信息、公安、民政、财政、规划自然、交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供销合作组织等部门或者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保障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

本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化利用等活动。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倡导居(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第八条 环境卫生、再生、物业管理、电子商务、餐饮、酒店、旅游、交通运输、物流等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纳入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培训和行业评价,引导并督促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意识,并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设立科普教育基地,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等知识。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第十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第十一条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探索建立计量收费、差别化收费、利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可以通过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农户缴纳等方式筹集。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制定。

生活垃圾危害及处理方法

怎样清理生活垃圾

怎样清理生活垃圾, 对于家中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人们都会感到十分头疼,其实只要在生活垃圾管理上多花点心思,就能变得条理起来。下面来教教你怎样清理生活垃圾。

怎样清理生活垃圾1

首先不可回收的垃圾 ,特别是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垃圾需要交给特殊的处理部门去特殊处理,比如废电池、过期药品等等,这些垃圾如果处理的不得当,就会对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

还有的垃圾虽然是不可回收垃圾 ,但是处理的当还会对环境有很大的帮助。比如什么剩菜和剩饭、烂菜叶等,处理得当的话,会变成肥料,改善环境等。

处理以不可回收垃圾以外 ,当然还有可回收垃圾,比如像塑料、玻璃等,通过回收重新加工,又可以变成我们所需要的产品。

当然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垃圾 ,既不会对环境产生很大危害,又很难回收利用的垃圾,比如砖瓦和陶瓷、混凝土等。只有做相应的填埋才处理的了。

怎样清理生活垃圾2

垃圾分类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垃圾化

关于垃圾分类

1、生活垃圾品种不同,它们的成分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可以直接回收利用,有的可做堆肥,有的必须加以焚烧.分类生活垃圾,根据针对各类垃圾不同的特点进行科学处理,既能节约,有能防止污染

2、一般将生活垃圾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有机垃圾,也就是在自然条件下易分解的垃圾,主要指厨余垃圾(剩饭菜和瓜果壳等)

第二类是干电池等危险废物

第三类是废纸,塑料,金属等可回收利用的垃圾

以上是关于垃圾分类的大致了解,在垃圾分类的基础上,对各类垃圾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从减少垃圾到对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逐渐变废为宝,将垃圾转化为应用于经济建设和日常生活中。

怎样清理生活垃圾3

减少垃圾

1、用布袋代替塑料袋。 这个小举措可以大大减少带回家里的垃圾数量。不管在哪儿购物,都随身携带可重复使用的布袋,尽量避免使用商店提供的塑料袋。提前买一些可重复使用的袋子,放在厨房或汽车后备箱等地方,以便下次去购物时随身带上。

就算购物时忘记带布袋,你仍有办法减少垃圾!结账时尽量减少袋子使用数量。另外,大部分商店都有出售布袋,可以临时买一个代替塑料袋或纸袋。布袋这种东西家里有再多也不算多。

布袋的使用不限于日用品购,平时购买衣物、工具或其它必需品时,也可以随身携带。

2、购买简装食物。 如果购买的`食物包装一层又一层,就会产生过多的垃圾。尽量购买简装的食物,尤其避免购买塑料袋包装的食物。时间久了你就会发现,原来如山的垃圾变得很少。以下是几个建议:

购买散装食物。购买米类、豆类、骨类、茶叶、调味料或其它干货时,尽量选择散装,买回家后存放在密封玻璃瓶或塑料罐内。

3、做蚯蚓堆肥。 你可以自己用垃圾制作蚯蚓堆肥。

多做饭,少吃外卖食品。外卖食品和微波炉加热食物会产生大量包装垃圾。虽然自己做饭可能要花些时间,不过还是尽量少吃快餐,这样做不仅可以减少垃圾,还可以减肥。

购买回收容器的乳制品。现在越来越多的乳制品公司都推出回收系统,购买瓶装牛奶、奶油或酸奶后,可归还瓶子,换取押金,这种方式可以减少塑料制品的使用。

去农贸市场购。农贸市场上的产品通常都很新鲜,没有塑料包装。携带布袋进行购。

4、尽量不要购买瓶装饮料。 瓶装水和其它瓶装饮料是很多地方的主要垃圾来源。在一些地区,瓶装水比自来水更安全,但是如果你住的地方自来水很安全,应该尽量饮用自来水。如果不喜欢自来水味道,可以安装一个净水器。这种做法既经济又环保。

如果想更彻底一点,就直接拒绝瓶装和罐装饮料。举例来说,与其购买一罐酸梅汁,不如自己制作一杯。自制柠檬水和橙汁也是不错的选择。

如果确实要购买瓶装饮料,尽量选择大包装。不要购买小瓶装的水,购买大桶水回家分装。

5、减少使用纸张。 如果你喜欢用电脑,就可以减少很多纸质垃圾。尽量减少纸张购买和纸质邮件,这样可以省去整理大堆纸张的烦恼。

付账单时选择无纸化,尽量在线支付。

减少报纸订阅,选择在线阅读新闻。

取措施 减少垃圾邮件。

6、自己制作家用清洁器和洗涤剂。 很多清洁器和洗涤剂包装都不可回收,最后都成为垃圾。如果有时间且有这个爱好,不妨自己按照配方制作,存放在玻璃容器里。这样不仅可以省很多钱,而且可以大大减少垃圾量。自己制作的洗涤剂也可以避免化学物质,更为环保。你可以在网上搜索下面提到的洗涤剂做法:

再利用和再循环

1、捐赠物品 。如果家中有仍然可以穿或使用的旧衣物、电子产品或其它不想要的东西,与其扔进垃圾堆,不如捐赠给偏远地区的人或赠与其他人。

旧衣物或碎布可以捐赠给衣物回收站。

学校通常会接收旧电脑和其它电子产品捐赠。

联系当地收容所、旧货店或捐赠机构,捐赠家具、电子产品、汽车和其它不用的东西。

2、重复利用容器 。一些耐用容器被扔掉或被回收前,可以重复使用多次。瓶子、箱子和袋子都可以二次利用。

如果家中没有箱子,可以用纸袋子装可再生物品,也可以将它做成书本保护袋,分门别类放置课本。

双面打印或者让小孩在废纸的反面画画。

使用食品级玻璃容器(未曾装过任何有毒物品)来储存干货和剩余食物。

塑料容器也可以用于存储食物,不过尽量避免重复利用,因为即便是食品级塑料最终也会分解,将化学物质释放到食物中。

遵守所住城市的回收政策。一些地方要求对塑料、玻璃和纸类回收物进行分类放置,而另一些城市允许将所有可回收物放在一起。一些城市可能有回收车,而另一些地方会有回收中心对物品进行回收。登陆所在城市的网站进行查询,了解并执行相关的回收政策

标号为1-7的塑料容器[1]

纸类产品如打印纸、蛋类包装纸盒、报纸和纸箱

玻璃容器

铝质罐、铝箔

4、妥善处理废物和有害垃圾。 有些日用品无法回收或再利用,这些物品需要扔掉或放到危险废物设施进行处理。尽量减少对以下物品的消耗,如果已经使用,根据所在城市的规定进行处理:

制作堆肥

1、不要扔掉厨余和修剪下来的枝条。 厨余和枝条落叶都可以再利用,把它们做成堆肥,变成肥沃、营养丰富的土壤,给花园的土地增加养分或者送给那些需要肥料的人。制作堆肥的方法有很多,有些可以将肉类和奶制品做成堆肥,而另外一些可能只适用于水果和蔬菜残渣。收集以下东西制作堆肥:

生蔬菜皮、咖啡渣、茶包、草屑、树叶等“绿色”的东西可以很快分解。

树枝、纸、纸板、蛋壳、锯末等“棕色”的东西则分解较慢。

2、选择制作堆肥的地点。 院子中光照较好或半阴凉的地点比较适合制作堆肥。最好是直接在土层或草上制作堆肥,但如果院子不大,也可以在混凝土露台上进行。以下是堆肥制作的几个不同方式:

制作堆肥桩。这是制作堆肥最简单的方式,你只需要把堆肥材料堆成一堆,不过一定要离房间远一些,因为这些东西有时会招来老鼠和昆虫。

制作堆肥箱。用旧木板按照所需尺寸制作一个箱子。

买一个堆肥桶。大多数日用品店和园艺商店都可以买到这种桶,有不同形状和尺寸。

3、选择制作冷堆肥或热堆肥。 冷堆肥制作相对简单,但耗时较长,而热堆肥制作复杂一些,不过在6-8周内就可以完成发酵。以下是两者的区别:

制作冷堆肥时,将绿色和棕色材料置入桶中,平时的餐厨垃圾或厕纸卷也可以放入。桶满后,让垃圾发酵。完全发酵可能需要一年,不过在这个过程中,可随时根据需要取底部的堆肥使用。

制作热堆肥时,将绿色和棕色材料混合,堆满桶(或堆成一个大堆)。桶内的材料慢慢发热,翻动后就会变冷。几天或几周后再次发热时,再翻动几下。重复该步骤,直到翻动后不再发热,之后等待桶内材料完成发酵。

4、管理堆肥。 如果材料看起来腐烂太快,变得黏滑,就加些棕色材料减缓发酵过程。如果看起来太干,不太可能发酵,则加点水或更多绿色材料。定期或散发氨气味时进行翻动。[2]你投入的精力越多,就能越快使用堆肥。

5、堆肥发酵好后就能使用。 堆肥发酵一般需要一到两个月。当堆肥变为深棕色或黑色,并且散发出泥土味时,就可以用来给菜园或花园施肥了,也可以撒在院子周边,让草和其它植物汲取养分。

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生活垃圾的危害及处理方法如下:

1. 生活垃圾产生量大,成分复杂,含有大量有机质,易滋生细菌,散发恶臭。

2. 违法排放、倾倒或处置有害垃圾,如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会严重污染环境。

3. 对环境污染严重者,可依法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4.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生活垃圾的环境影响:

1、污染土壤:生活垃圾中的有机物在土壤中分解,会产生有害物质,影响土壤结构和肥力;

2、污染水体:垃圾中的液体渗透到地下,可能污染地下水源,影响水质;

3、污染空气:垃圾的腐烂过程会释放恶臭气体,如硫化氢、甲烷等,影响空气质量;

4、危害生物健康:垃圾中的塑料、金属等不易降解物质可能被动物误食,危害生物健康;

5、影响城市景观:随意堆放的垃圾会影响城市的整洁和美观。

综上所述,生活垃圾由于其产生量大、成分复杂、含有大量有机质,不仅易滋生细菌、散发恶臭,还可能因违法排放有害垃圾如放射性废物、传染病病原体和有毒物质而严重污染环境,对此,法律规定了最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的处罚措施,以保护环境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节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减量和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的规划与建设、促进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化、无害化处理水平。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工作目标,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推进分类投放,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产业化发展。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置进行监管。

发展改革、自然规划、教育、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文广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投资补助、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回收利用等。第九条 鼓励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鼓励引进、研发、应用能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化、无害化处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市、县级市人民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确定的可回收物分拣中心、有害垃圾分拣场所等转运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可回收物分拣中心、有害垃圾分拣场所等转运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并根据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更新、改造已有的生活垃圾转运设施。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配套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本期的配套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本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后,配套分类收集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居民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改造由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确定的转运、处置设施的建设用地,也不得改变其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转运和处置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