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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条例_校车安全条例第34条规定

tamoadmin 2024-09-09 人已围观

简介1.学校的车安全管理法规法律客观: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2、建立校警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校警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2)不疲劳驾车。(3)遵守交通规

1.学校的车安全管理法规

校车安全条例_校车安全条例第34条规定

法律客观: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2、建立校警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校警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2)不疲劳驾车。(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4、违规与事故处理(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①无照驾驶。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人,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6、司机接送学生规定(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更改。(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7、司机日常工作规定(1)除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2)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必须持有队长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学校。否则后果自负。(3)除学生或队长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4)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后勤处按情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8、司机的职责(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单据先由队长签名,然后由后勤处签名,方有效。(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队长,队长报后勤处,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点前必须睡觉(特殊情况例外),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11)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12)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13)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14)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15)司机要服从队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16)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队长,并说明原因。(17)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18)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19)司机未经领导批准,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学校任何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21)后勤处每学期负责对司机期考核、评级奖励。9、驾驶员守则(1)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敬岗爱业。(3)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财物。(4)负责随车物资、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换车时应做好移交手续和车况检查,交接不清的由双方共同赔偿。凡丢失损坏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5)车辆的牌照、手续等一切证件,必须认真保管,由于丢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6)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遇到事故,肇事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特殊情况可灵活处理。(7)出车一律凭申请派车单,并认真如实填写。校车归队后,派车回收单及时交回后勤处(正常接送学生例外)。(8)驾驶员应做到诚实守信,表里如一,凡事应实事求是,如有伪造、报单据者,一经查出,按原单据数额给予相应的罚款,并接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9)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动车;严禁私自将车交与他人或他人换车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违者按学校制定的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办法处理。(10)严格执行学校、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除贯彻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证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未按规定审检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的行为等。10、司机遇投诉事项处理(1)家长态度有礼貌,对学生具爱心,若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并尽量克制自己,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可将告知队长。(2)司机若遭到家长投诉,必须及时报告队长。(3)应熟悉每位接送学生家长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着学生,要提高警觉,并向学生证实接着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不可以其接走学生。

学校的车安全管理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龄前幼儿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第三条 市、区人民(含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交通便利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第四条 教育、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以及本级的规定,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教育、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校车审查信息系统,方便申请人提交校车许可申请材料,及时共享、通报校车管理信息。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实施市属学校和跨区服务多所学校的校车使用许可以及校车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委托新区管理机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实施本辖区所属学校的校车使用许可以及校车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第六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校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应当为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第七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当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填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通过校车审查信息系统向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一)校车所有人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三)驾驶人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证;

(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六)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校车所有人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申请单位在向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部门提交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交校车租赁合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公共汽车特许经营授权书。第八条 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校车审查信息系统分别送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校车审查信息系统向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部门回复意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且车辆申请安全技术检验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校车审查信息系统向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部门回复意见。

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部门应当自收到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校车使用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 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限为3年。第十条 申请人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第十一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申请人应当在5日内,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30日内自行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后,应当在当天通过校车审查信息系统将信息通报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部门,由其办理校车使用许可注销手续。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部门可以公告校车使用许可失效,并在公告当天通过校车审查信息系统将信息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校车标牌。

学校的车安全管理法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

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