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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_国家监察法

tamoadmin 2024-09-08 人已围观

简介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的制定依据是2.为了推动监察工作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 ),严厉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分为九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5.国家监察法全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根据( 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在中国宪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的制定依据是

2.为了推动监察工作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 ),严厉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分为九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5.国家监察法全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_国家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根据( 宪法)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在中国宪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其他法律的最高法源,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各级的职责,为制定其他法律提供了法律依据。

1. 宪法的法律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各级的组织结构和职责,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是其他法律的依据,任何法律和法规都不能违背宪法。

2. 宪法为立法提供基础:

宪法为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提供了基础。在宪法的框架下,国家可以制定不同领域的法律,以细化和具体规定宪法中的一些原则和规则。这也包括了监察制度的法律依据。

3. 监察法的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是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强化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的合法性和效果。它在宪法的基础上进行了立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国家的稳定。

4. 宪法对监察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宪法中关于监察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宪法强调国家的监察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监察法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

5. 监察法的合宪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必须保证其合宪性,即符合宪法的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必须遵循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确保监察法与宪法的一致性。这也是法律制定过程中对宪法尊重和遵循的具体体现。

6. 宪法对公权力的监督:

宪法明确规定了对公权力的监督机制,强调对公职人员的监察。监察法作为对这一原则的落实,加强了对行使公权力的监察,确保了宪法所规定的公权力的正当行使。

7. 宪法修正与法律的适应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宪法可能需要进行修正和完善。宪法的修正也会影响监察法的实施,使其更好地适应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需求。监察法的制定和修订应当紧密结合宪法的修正,保持与宪法的一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的制定依据是

检查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监察机关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职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纠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为了推动监察工作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扩展资料: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 ),严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依据是宪法。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分为九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法律分析: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国家监察法全文解读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分为9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对象、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9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律主观:

第五章 监察程序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第三十八条 需要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取的调查措施。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第四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七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监察法和刑诉法不是一个概念,具体执行的任务也是不一样的。监察法是监察员,实行调查,调查跟侦察是不一样的,调查时不用受检查机关的监督,在调查的期间,律师是不允许介入的,调查完了又结果了才会移交到价差机关的,移交后才会用到刑诉法。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